快递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物流中枢。城市中疾驰穿梭的骑手,如同运输系统的毛细血管,成为货件派送的最后一公里。繁忙工作之余,你是不是也收到过这样的短信,“你好,你的快递已放门卫室”“你的快递已放单位门口桌上”,看似方便了快递员和收件人,但如果发生快递遗失,到底该谁来担责呢?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小案件。
2019年6月3日,某服装公司将一批服装通过D快递公司寄往南京总公司李梅收,后总公司发现并未收到快递。但D公司快递员不承认丢失快递,称其将货物送至总公司的门卫收发室,并用快递公司通讯APP“小掌通讯”向李梅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“你好,有快递给你放在门口快递存放处了”。后快递员回到站点自行扫码确认该快递已送达。
李梅:收发室不让放其他公司的快递,所以并没有保管快递的义务,而且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短信。
快递员:我肯定是送到了,只不过监控已经超出三个月没法调取而已。
双方一时在庭审中争执不下。
法官点评
生活中,同样是快递员将快递放在门口,但快递员如何与收件人进行具体沟通,可能会影响到快递丢失后的责任分担。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短信沟通方式是否一样:
短信1
短信2
可以发现,短信1就是上述服装公司快递丢失的情形,其和短信2的区别在于收件人是否明知快递员将快递放在门口。
在上述案件中,快递员发短信通知收货人快递放在门口,就如“短信1”,其未取得收货人肯定的回复,不能证明通知到收货人。单号查询信息中“快递已送达”是快递员自行扫码确认,也不能证明实际已送达,所以D快递公司未能证明快件已送达,投递程序有瑕疵,故法院判决D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小贴士
货物到达后,快递员应通知收件人并当面送达。快递员未通知或未送达收件人,导致货物灭失的,快递公司承担责任。如收件人不在家或无法取件,快递员应将快件放置于收件人指定的地点,或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放置于某地点。
如收件人指定将快件存放于门卫、收发室、物业管理办公室,门卫、收发室、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同意存放的,收件人与门卫、收发室、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,快件灭失的责任由收件人自行承担。
如门卫、收发室、物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存放快件的,收件人和门卫、收发室、物业管理办公室形成保管合同关系。因该保管为无偿保管,如快件丢失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收件人应保留快递单据,及时查收快递,及时主张权利。如因间隔时间太长导致证据灭失,收件人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
法律索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三十条规定:
货物运输到达后,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,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:
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但是,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
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,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。
(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)